社會中心/羅欣怡報導

台北市陳姓女房客20年前向王姓女房東的父親,以每個月1萬8千元的價錢承租房子,租賃契約為1年1簽,已經付了520萬元的租金,但前年女房東向陳女表示房子要收回自住,但陳女以「等她找到新房後再搬」為理由,在租期屆滿後,仍堅持不還房子,氣得女房東提告。士林地院審理後,認為陳女應將房屋騰空歸還,這期間仍須繳2萬元的租金。

▲台北一名女房客租約到期後不搬走,屋主氣得提告。(圖/資料畫面)

王姓女房東向法官表示,20年前陳女和父親簽約,原本每月租金是1萬8千元,但一年後房租調漲為2萬,陳女也都同意並且按時繳納房租,但日前父親將房子移轉登記給她所有。2019年12月,父親和陳女簽訂最後一次租約時,就表明房子要收回作為自用,因此租約只能簽到2020年,不再續租,但沒想到去年租約到期,陳女仍堅持不返還該房子,讓王姓女房東認為她受到相當租金的損害,氣到提告。

判決書中指出,陳女認為她承租該房子已經20年了,從2000年每個月都繳租金2萬元,至今已支付租金達520萬了;她也表示雖然租約在去年12月15日就屆期終止,「但房東至少要等她找到新的租屋處後,再要求她搬走及返回房屋吧。」

法官認,租約屆期終止後,陳姓女房客並無正當理由使用該房,這樣的抗辯只是為了讓房東不得請求返還房屋,屬空言主張。這半年期間,陳女雖未將房子歸還,但仍每月繳付2萬元房租,因此房客占用房屋所受相當租金的損害,應每月2萬元計算為當,法官認為陳女應將房屋騰空返還房東,並在歸還前都要按月15日前支付2萬元租金。

 

 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attach.setn.com/newsimages/2021/07/06/3217579-PH.jpg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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